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不一定会停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过程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要在收到书面异议那天起十五日内审查。要是理由成立,就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就裁定驳回。
通常,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时,不停止执行。这么做是为保证执行程序顺利开展,防止被执行人借提出异议拖延执行。不过有特殊情况,如果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法院可准许;要是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那就应当继续执行。
另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若认为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要是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觉得原判决、裁定有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遇到执行异议相关问题,要及时按法律程序提出书面异议,准备好相关证据证明理由。若想申请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要提供充分有效担保。对裁定不服要根据具体情况走相应法律程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