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地加工厂相关案件的法院管辖权得根据案件性质来定。
要是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对于外地加工厂,它的住所地大多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要是没有办事机构,那就以注册地或者登记地当作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办法是,有约定就按约定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要是争议的是给钱,那收钱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要是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其他情况,负责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
2、要是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的地方和侵权结果出现的地方。举个例子,外地加工厂产品侵权,产品制造的地方、销售的地方、被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都可能有管辖权。
3、另外,当事人能通过书面协议,选择和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来管,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些地方。不过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要是案子涉及专属管辖,比如因为不动产纠纷打官司,就得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