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质量纠纷里,举证责任分配有相应规则。
先说“谁主张、谁举证”这个一般原则。要是施工方找建设方要工程价款,建设方以工程质量没达到约定标准来抗辩或者反诉,那建设方就得拿出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符约定。像建设方得准备质量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监理记录这些东西,证明工程有主体结构不达标、施工工艺不合规范这类质量问题。
要是建设方已经对工程质量问题给出了一些初步证据,施工方要是觉得工程质量合格,或者问题是建设方造成的,施工方就得自己举证。比如,施工方能拿出施工时的各项验收文件、材料合格证明、施工日志等,证明自己是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施工的,工程质量没问题;要是觉得是建设方提供的材料不行或者指令有误导致质量问题,就得拿出沟通记录、材料检验报告等证据。
还有隐蔽工程,施工方在隐蔽前有义务通知建设方验收。要是建设方没验收就直接用了,后来又以隐蔽工程质量不符约定为由主张权利,施工方只要证明自己通知过建设方验收就行,建设方就得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证明质量问题在隐蔽前就有了。不少人容易误认不管啥情况施工方都得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其实不是,得根据具体情况按上述规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