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里有这样的规定,当涉及到经济补偿时,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长来算的。简单来说,每工作满一年,单位就得给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啥呢,就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算这个平均工资的时候,得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来算。这里面不光有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像奖金、津贴和补贴这些货币性收入也都得算进去。要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这十二个月里,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那就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来算平均工资。
有些情况得特别注意,要是公司只是发了一年生活费后就和劳动者解约,生活费可不能当成正常工资收入来算平均工资。正确的做法是把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全部应得工资收入加起来,再除以相应的工作月数,这样得出的才是平均工资数额。另外,如果劳动者月工资比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三倍,那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就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给,而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如果遇到公司解约算经济补偿的事儿,一定要自己留个心眼,仔细核对工资收入和计算方式。要是发现公司算得不对,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别害怕,要及时和公司沟通,沟通不行就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