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罪通常属于过失犯罪,按照以往的刑法理论,过失犯罪是没有共同犯罪情况的。不过,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存在构成共同犯罪的特殊情况。
2、当发生交通肇事后,如果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最后导致被害人因为没能及时获得救助而死亡的,这些指使者会被按照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来处理。这一规定打破了过失犯罪没有共犯的传统看法,主要是考虑到这些指使者故意教唆肇事人逃逸,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指使者的指使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有因果联系的,而且指使者在主观上对这种结果是故意放任的,所以才把他们当作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3、要特别留意的是,构成共犯的前提是存在指使逃逸行为,并且导致了被害人死亡。要是没有出现指使逃逸的情况,或者被害人不是因为没能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的,那就不构成交通肇事共同犯罪。从法律行业发展的前瞻性来看,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更全面地打击交通肇事犯罪中的教唆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