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被告身处异地时,管辖法院的确定得看具体的案件类型。
在一般民事案件里,有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啥意思呢,就是得去被告住的地方的法院起诉。要是被告住的地方和他经常活动的地方不一样,那就由他经常活动的地方的法院来管。要是有好几个共同被告,而且他们在不同的地方,那这些被告住的地方或者经常活动地方的法院都能管这个案子,原告想选哪个法院起诉都行。
要是遇到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的地方的法院能管,合同实际履行的地方的法院也能管。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呢,这要看看合同到底有没有真正履行,还有合同里有没有约定履行的地方。
如果是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的地方,包括侵权行为具体实施的地方和产生侵权结果的地方,以及被告住的地方的法院都有权来管。
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可以提前写好书面协议,选一个和这个纠纷有实际关系的地方的法院来管,比如说合同签订的地方、原告住的地方等等。不过有个前提,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就是法律规定有些案子只能由特定的法院来管,像不动产纠纷就只能由这个不动产所在地方的法院来管。
给大家一点法律建议,在确定管辖法院的时候,一定要先搞清楚这个案子属于什么性质,然后再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去哪个法院起诉最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