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证券领域,随意制作虚假的股票、公司债券凭证,不是普通的造假行为,已经触碰刑事法律红线。这类行为对应的刑事追责,并非不分情形统一量刑,而是核心参考涉案的虚假有价证券总面值数额来划定处罚梯度。如果涉案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司法机关可对涉案行为人施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拘役,同时还会配套财产类处罚,既可以在主刑之外额外判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也可以仅单独判处罚金,不施加限制人身自由的主刑。要是涉案虚假证券的总面值达到数额巨大的层级,量刑区间直接上调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应的罚金数额也同步提升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这类罪名属于法律划定的选择性追责范围,哪怕行为人仅实施了伪造股票的单一行为,没有碰过公司债券相关的造假环节,或者只伪造了公司债券,完全没有涉及股票类造假,都能单独对应定罪,不需要同时完成两类造假行为才符合入罪条件。
要是企业、单位组织人员集体实施这类造假行为,不会仅追究直接动手的人员责任,会先对涉事单位判处对应数额的罚金,同时把单位里牵头决策的主管人员,还有全程参与造假执行的核心直接责任人员,全部按照前面针对自然人的量刑规则,逐一追究对应的刑事责任。日常经营中要是接触到不明来源的所谓内部股票、非公开发行债券凭证,要第一时间通过正规证券监管渠道核验真伪,不要参与任何私自印制、兜售相关凭证的活动,避免无意间卷入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