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借款未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
该类债务由举债方以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举债方的配偶无需承担该笔债务的还款责任。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实际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该笔债务优先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该笔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清偿方案。
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夫妻中非举债方实际偿还超出自身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离婚后可以向原举债方追偿。
相关裁判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