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相关规定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内容涉及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处理规则。
当事人事先对担保实现顺序有明确约定的,债权人按约定实现债权。
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内容不明确,债权项下担保财产由债务人自行提供的,债权人优先就该担保财产实现债权。
债权项下担保财产由第三方提供的,债权人可选择就该担保财产实现债权,也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对应保证责任。
已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方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多个担保人事先约定可相互追偿,或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某一担保人完成担保责任给付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对应份额。
多个担保人事先未约定相互追偿,也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所有担保人均在同一份担保文书上完成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流程的,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不同时满足前述两类情形的,担保人之间不存在相互追偿权限,仅能向债务人追偿。
分担担保份额时,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比例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各担保人对应担保份额的比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