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相关的两类法定申请流程,按对应规则执行。
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没在现场报警,后续向交管部门补报的。交管部门收到申请后,3日内要完成核查工作,确认事故事实真实存在,就正式受理案件,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法核实事故事实的,直接出具书面文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结果。
当事人对已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提交申请的时间节点,是认定书送达当日起的3天内,受理申请的主体是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材料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写清具体复核请求、对应的理由,以及支撑诉求的主要证据。上一级交管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对应复核结论。同一起事故的复核申请,仅能提交一次。
以上内容对应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