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程序,适用次数无法律限制。
对应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单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该程序是协议离婚的法定必经环节,不属于限制离婚次数的规则,属于针对冲动离婚设置的法定缓冲流程。
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直接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本次协议离婚程序正式终止。
后续再次提交协议离婚申请,需重新计算三十日的冷静期,该流程属于全新的离婚登记申请程序,不属于同一离婚申请的重复计算冷静期。
双方就离婚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离婚全程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离婚冷静期的现有规则,不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仅对协议离婚的办理流程作出规范。
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存在争议,优先选择诉讼方式处理,可通过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减少反复申请协议离婚产生的不必要程序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