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停薪留职的阶段,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始终保持有效状态。单位不能单凭员工处于停薪留职状态就直接把人开掉,这种操作本身就属于违规解除用工协议的行为。按照现行劳动领域的规则,遇到这类情况员工可以主张对应赔偿,赔偿金额是常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常规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跟着实际工作年限走,每干满一整年就能领到相当于一个月正常收入的补偿,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没到一整年的,直接按一整年算,不足六个月的部分,能领到相当于半个月收入的补偿。这里用来核算基数的月收入,正常情况下是以员工被辞退前十二个月的实际平均收入为准,如果停薪留职的特殊状态让这段时间的收入数据偏离了正常工作的水平,完全可以参照员工正常到岗上班时期的收入标准来核算对应的赔偿基数。
2、要是当初双方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里,白纸黑字写清了这段时间单位的用工管理权限边界,单位贸然突破约定随便辞退员工的,员工除了前面说的违规解除赔偿之外,还能一并按照停薪留职协议里的违约条款向单位追责。要是停薪留职的时间已经到了约定时限,员工没有按时回到岗位,经过催告之后依然拒不到岗复工,这种情况符合单位规章制度里严重违规的认定标准,单位这时走程序辞退员工属于合法操作,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整个流程里单位要留存好已经正式通知员工返岗的全部凭证,避免后续出现事实认定纠纷。
3、遇到这类争议优先选择和单位当面沟通协商对应的处置方案,双方谈不拢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提交申请走仲裁流程,提交申请的时候要准备好能证明基础用工关系的合同,当时签订的停薪留职书面约定,还有单位出具的正式辞退通知这些核心材料作为支撑。
从劳动法律服务长期发展的视角来看,这类停薪留职衍生的纠纷会越来越多,很多灵活用工的场景下双方容易忽略书面协议的精细化约定,后续法律服务市场会越来越偏向前置性的用工风险防控,提前帮企业和员工把各类特殊用工状态下的权责边界划清,能从源头减少大量不必要的仲裁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