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不需要重新办理。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会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情况,并告知本人。因此,迁户口后原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一般可继续使用,卡面住址与户口簿不一致通常不影响乘坐交通、住宿、银行业务等身份证明用途。
但若出现以下情形,则应依法申请换领或补领:身份证有效期满;姓名变更;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登记项目出现错误;证件丢失。换领新证时须交回原证;在换领、补领期间急需用证的,可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
若本人希望身份证卡面住址同步更新,也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换领,但这属于自愿换领,并非迁户口的强制要求。具体办理要求以迁入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告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