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流程中,被告人在前罪判决正式宣告前又犯下新的罪行,不属于常规的单一罪名追责情形,我国刑法对此类特殊情形有对应的明确规制条款。检察院就新罪名向法院提交公诉材料时,前罪的判决书还没产生法律效力的,法院不会分开核算两罪的刑期,直接参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完成合并裁量,最终确定的执行刑期会卡在所有罪名量刑的最高值以上、全部罪名的总刑期以下。如果涉及多个有期徒刑的核算,总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终实际执行的上限最高二十年,总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上限直接提升到二十五年,所有附加刑依旧需要按判决内容执行,不会因为主刑合并就被免除。
前罪已经出了一审判决,还没到法定生效时间就发现被告人还有新的罪行,这类情况不能直接沿用普通并罚规则,要先启动法定程序把案件打回重新审理,或是通过二审程序完成事实核查,再把前后两个罪名的判决结果按前述规则合并算出最终刑期。
判决已经正式生效、正式进入刑罚执行阶段之后,到所有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告人又犯下新的罪行,这和之前判决宣告后才查出旧漏罪的“先并后减”规则完全不同,要先针对新罪单独作出判决,再把前罪还没执行完的剩余刑期和新罪的量刑,按刑法第六十九条的标准合并敲定最终执行的刑期,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先减后并”,这套规则的裁量尺度明显更严,最终被告人实际要执行的总刑期会被拉得更长。
如果被告人在新罪查处过程中,被核实存在累犯、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从重情节,法官在最终核算合并刑期的时候,也会把这些情节的影响一并纳入考量范围,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量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