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据属性归类为书证。经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证明。
离婚判决书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能直接证明的身份关系事实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生效判决中载明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债务认定与分担、离婚过错情形等内容,属于法院已认定的相关事实,可在关联纠纷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载明的离婚诉讼审理过程、裁判结果生效时间等内容,属于可证明的程序事实。
离婚判决书仅能证明判决书中已生效确认的内容。判决书中未作出认定的事实,不具备免证效力。
出现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确认的事实时,需通过法定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不得在另案中直接否定该离婚判决书的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