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类案件,必须靠当事人口供才能定案,实际上按照现行司法规则,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完全可以结合客观行为直接推定行为人知道涉案财物是赃款赃物。
推定不是司法机关随意猜测,必须先满足两个硬性基础。第一,有实打实的证据证明涉案财物本身来自上游犯罪活动。第二,现有客观线索足以证明行为人完全有条件察觉到财物来源不正常,不能凭空靠办案人员主观臆测。
实践中常见的可直接推定的情形有七类,包括事前就知道上游人员在实施犯罪仍帮忙收转财物,以远低于市场价的无合理理由价格收购物品,用匿名账户拆分转账刻意规避监管,接收转移现金贵金属这类难溯源财物却说不清合法用途,之前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又再犯,选深夜偏僻场所交易且不开具正规交易凭证,帮忙提取转移远超出自身正常收入水平的巨额现金且没法说明合法来源。
这类推定不是一锤定音的,行为人有权提交证据自证不知情,比如拿出完整真实的交易凭证证明交易价符合市场行情,或是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确实被他人蒙骗不存在过错,只要能给出合理解释,就不能认定主观明知。
全案证据存在逻辑断点,没法形成完整闭环的,必须按照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处理,不能强行推定主观知情。这类案件涉及刑事定性,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尽早对接专业人员梳理证据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