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修改的效力需结合具体情形判定,核心区分合意变更与单方篡改两种情况。
合意变更的合同修改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修改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便未单独签署补充协议,仅在原合同文本上修改,也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可在修改处共同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确认,避免后续举证争议。修改内容涉及标的、数量、价款等核心条款,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单方擅自修改的合同,修改内容无效。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自行在合同文本上涂改、删减或增加内容,该修改内容对另一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合同未被修改的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文本由一方持有,其单方修改内容无法证明已征得对方同意,且修改内容不利于持有方自身,可能被认定为对持有方不利的约定。修改内容不利于非持有方,持有方需举证证明修改已获对方同意,否则该修改内容不生效。
合同修改内容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推定为未变更。双方仍需按照原合同条款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