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主动退还款项的法律后果,要结合法律条文的实操规则拆解认定,不能简单认为只要把钱退回去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受贿行为完成后,行为人自己或者身边关联的涉案人员已经被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启动调查程序,出于掩盖自身犯罪事实的目的仓促退款,这种行为完全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只是法官在最终量刑的时候可以把主动退赃的表现纳入酌情从轻考量的范围,不会直接降低量刑档次。
要是没有任何外界调查的风声,行为人完全出于自我悔悟的心态,在短时间内主动把收受的钱款悉数退回,全程不存在刻意掩盖自身受贿行为的主观想法,司法机关可以结合全案的实际情节大幅从宽处理,部分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还能直接作出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涉案金额刚好迈过三万元的入罪门槛、不足二十万元的数额较大区间,行为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就如实交代全部作案事实,配合调查主动退清所有赃款,已经最大程度挽回了之前履职行为带来的公共利益损失,这种情况可以依法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处理结果。要是受贿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标准,甚至突破三百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红线,哪怕行为人配合度很高全额退缴赃款,也只能在对应量刑区间内酌情从轻,绝对不可能直接跳出法定量刑范围直接免除刑事追责。
这类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都会由司法机关结合每一起案件的受贿实际金额,退赃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节点,行为人本身的主观过错程度,对照刑法和监察法的对应条文综合作出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