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人员和用工单位之间,通常不成立劳动关系。这类情况一般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补偿标准。最终的赔偿或补偿标准,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形判定。
双方成立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是否支付补偿,以书面劳务合同的明确约定为准。没有书面约定的,用工单位无法定支付补偿的义务。
超龄人员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权利义务结合实际用工情况、争议类型判定。部分地区会认定该类用工属于特殊劳动关系,可参照劳动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主张对应补偿。
提供劳务过程中,因用工单位过错导致超龄员工人身损害的,可依据民事侵权相关规定,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害赔偿。
劳务合同对解聘、离职的补偿有明确约定的,员工可直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对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