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划分,按法律规则分步执行。
尊重夫妻双方自行约定的意愿。
依据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可选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书面约定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可直接据此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
双方未作出有效书面约定的,按法定规则界定财产属性及共有状态。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非专属个人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类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不划分具体份额,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共同共有关系未终止时,不触发共同财产份额分割程序。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包含离婚、一方死亡等情形,才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同时综合考量财产实际状况、双方贡献程度、生活实际需求等因素确定各自份额,不采用机械平均分配的方式。
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以主张实施该行为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对应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