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离婚判决书涉及的财产分割规则,依据现行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制定。
区分财产性质是基础前提。
共同财产认定范围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核心,包含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时未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具体包含婚前财产,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常规分割遵循对应法定准则。
分割以男女平等为基础,落实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要求,同时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操作标准。
特殊类型财产对应细化处理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需兼顾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另一方要成为股东,需经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余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出资分割,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另一方才能取得合伙人地位。
房屋归属按双方主张情况判定,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对应价值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的,可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后分割所得价款。
虚拟财产、股票债券等财产,按当前市值或对应比例完成分割。
存在恶意处置共同财产的情形,按相应规则处理。
一方出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针对该部分财产,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可被判令少分或不分。
对一审判决中财产分割部分有异议的主体,可在判决书送达当日起算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