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田××,男,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无业。
原告官××与被告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滕××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正、被告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官××诉称,被告将南京市××区 ×× 街 ×× 号快捷宾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交给原告施工,合同总价款30万元。双方就上述工程的增项及完工时间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按时完工,工程余款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8000元,并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9日起按每日2%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8日起按每日2%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田××辩称,工程总价款30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280000元。不认可增项18000元,当时不签订补充协议原告就停工,被告也不好再请别人施工,所以才签订补充协议。原告延误工期且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不同意支付尾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