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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企业老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12-9-12
企业老工伤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社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自治区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国家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切实保障已足额缴费的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一、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以我市2003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我市2003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以后年度按《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包劳社发【2007】24号)、《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包人社办字【2011】78号)的有关规定调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企业老工伤人员治疗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和康复费,如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或更换工伤伤残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如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内劳社办字【2008】109号)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