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原则是以职务行为违法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问起过错有无。瑞士首先采用此归责原则,瑞士《联邦责任法》第3条规定:“联邦对于公务员行使职权是,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不问该公务员有无过失,应负赔偿责任。”该罚中所指的违法,包括以下情形:
1、违反法律秩序,明示或默示保护某种法益之法令或禁令;
2、违法为避免职权时发生损害而设置的内部业务规定;
3、滥用自由裁量权。
违法原则的特点是以法律规范作为归责的依据,只要国家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与否,而使其承担赔偿责任。采用违法归责原则明晰了在何种情况下予以赔偿便于操作,也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但容易导致赔偿范围过窄,虽然国家行为没有违法但造成了损害事实的情况下,将得不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