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是基于职权主义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一定限制,当事人在七日内予以配合、容忍,以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按照《行政处罚法》“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时作为证据的物品、材料等并未发生物权的转移,仅是对其处分权进行限制,即禁止“销毁”、“转移”。根据对文义的理解,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并不由行政机关保管,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保管,当该证据被其他有关人员占有时由该占有人保管。也就是说,在七日期间内无论是由谁占有的该证据,都应当使该证据保持先行登记保存时的状态,不得使该证据发生占有的转移或灭失。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当事人的财物,解除行政强制法先行登记保存 在查封、扣押期间临时的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是由行政机关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因此占有发生了转移,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可能再由当事人掌握或者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