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业过程中, 常遇到只有借条、 没有或者没有明确约定给付货币履行地的民间 借贷纠纷案。在此种情形下,若原、被告在同一县级行政辖区内,诉讼管辖法院 直接采“原告就被告原则”予以确定,这很简单;但若原、被告不在同一县级行 政辖区内, 为诉讼便捷计, 原告通常会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于 是在办理立案手续过程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之确定的疑难问题随之而来:立案受理承办法官认为:此类纠纷案件, 若对履行地没有约定, 即便原告住所地 在其诉讼管辖辖区内,其也无诉讼管辖权,故不予受理;而原告则认为:即便没 有约定履行地, 依据民诉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确定,只要原告 住所地在其诉讼管辖辖区内, 其就有管辖权, 就应依法予以受理。 此类案件因履 行地的确定问题继之而生的法院管辖权问题所导致的立案受理、 管辖异议、 管辖 争议、 因管辖问题而上诉的情况屡屡发生, 带有普遍性。 现特就本人在承办此类 纠纷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疑难争议问题概略如下:
问题一: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只有借条而没有借款合同的场合,该纠纷案是否 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案、合同纠纷案? 针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借条不是合同,在只有借条的情况下,该纠纷不属于合同 纠纷,而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借条不是书面合同, 但判断是否是合同法律关系并非 一定得以书面合同为要件。 虽然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借款合同, 借条的存在至少 在形式上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合意, 其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借款合 同法律关系,当然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笔者持赞同第二种观点,进一步的理由如下:
(1)民间借贷合同系非要式合同;
(2)借条本身虽然不是借款合同,但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形式上存在的直接证 据;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法发〔 2008〕 11号 ) 十、合同纠 纷可知: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 而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该规 定明确将民间借贷纠纷纳入合同纠纷的范畴。 因此, 民间借贷在法律性质上属于 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进而当然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对此一问题的分歧,直接导致在没有借款合同且对履行地没有约定之情形 下, 能不能适用合同法上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问题, 能否根据民诉法关于 合同纠纷案件依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在办理立案手续的过程中, 对此一问题的不同回答, 直接关系到该法院有否诉讼管辖权, 能否受理并立案的 问题:如果肯定回答,只要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法院所属辖区,则 该院通常会受理;反之,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即便在法院所属辖区, 该院也不会受理案件, 只能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 案件案由规定》 (法发〔 2008〕 11号 ) 之相关规定及民间借贷系合同法律关系,因 此, 合同法上、 诉讼法上有关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应当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案 并可根据合同履行地之确定进而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