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医疗期的。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间享受基本工资。
(一)、医疗期时间
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业工作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3、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4、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二)、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经济补偿办法
员工医疗期满经鉴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