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即不经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如果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逾期不作答复,就有可能使申请人不但丧失复议申请权,而且导致诉讼权利无从行使。为了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不作不受理的决定,也不作答复,相对人则可以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期限应当是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受理应从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算起。 以上就是对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规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