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如下:
一、适用阶段 不予受理:审查起诉阶段;驳回起诉:受理案件以后;驳回诉讼请求:受理案件以后。
二、适用法律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是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实体法;
三、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适用;
四、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判决形式;适用的文书
五、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均可以提起上诉,但上诉期限前者为10日,后者为15日;
六、决定机构不同 ,不予受理由立案庭决定,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均由业务庭(审判庭)
七、案件受理费不同,法院不予受理不予认可 裁定不予受理、不收诉讼费,已收取应全额退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由起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