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就签订合同后产权人死亡做出以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这里的债务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未完成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宋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对于宋某与王某均由约束力,该合同并不会因为宋某的去世而归于无效或者被撤销。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作为购房人的王某有义务支付房款,而作为产权人的宋某有义务协助王某办理交房和过户手续。因此宋某去世后,其子不能仅仅继承宋某留下来的房屋所有权,还必须要继承宋某未完成的协助过户和交房的义务。因此在本案中宋某之子拒不配合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和交房手续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判决其作为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