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出所没有权利给予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应当由县级、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决定或同意。
2、强制戒毒,即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条例》第25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可见,强制戒毒应当由县级、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决定或同意,派出所没有权利决定或者同意实施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因此,家人举报吸毒希望给予强制戒毒的,派出所没有权利决定或者同意,应当由县级、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决定或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