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审理。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案情疑难、复杂、重大,需要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复议机构组织人员进行案件调查,进一步听取、了解案情,同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需通过听证方式审理的,复议机构应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自行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议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申请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会议需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听证会议笔录是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依据。
听证的不一定是热点,申请人申请或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都可以组织听证。听证就是开会双方提供证据讨论,复议机构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