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一条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员、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五)核对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