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还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当延长至《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年限。被告以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约定承包期限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请求法庭确认村委会将本属于原告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无效,并将承包地继续交由原告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