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 征税对象、 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 税期限、 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 加 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三) 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 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
保有效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十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以上就是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