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易合同中应当约定解除合同的方式与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明确的则要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按照一规定惯例来处理:
一、若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延迟签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则出卖人应依法向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二、若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延迟签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则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三、若由于非出卖人或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买受人可依法解除预约协议,出卖人应依法退还收取的定金或房款,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若新政出台后房价下跌,预约合同解除而导致买卖双方利益失衡,则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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