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期限是多久 ?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 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行 政复议期限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适当延 长。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六十日内要完成整个的复议工 作。 依照行政复议法,受理之日即指应当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接受申请人申请之日。 在这六十天期限中, 行政 机关要完成受理、 要求被申请人答复、 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 据、查清事实和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并完成文字报告、行政首长决定或 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等工作内容, 并最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 公正适当作出结论。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间的六十日, 不按工作日计算,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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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间断性, 所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并不扣除。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 定,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有关规定执行,没 有将诸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星期六和星期日等节假日和公休日排 除于期限之外,只是规定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之后第一 日为期间届满之日。
2、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其他单行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 应按该单行法 律具体规定的期限办理。例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被 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 以通过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 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最后裁决, 这种对申诉的裁决即为复议,而 其期限为十五天。
3、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由于案件本身情况复杂, 如涉及的问题多,有较多实质性问题需要 研究或更多的时间方能搞清, 以及其他一些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又必 须完成的工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