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卖人员的执法操作中,对一般程序的案件作出正式行政处罚之前,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填写和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履行事先告知的程序。如果专卖人员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不履行事先告知的程序,就是办案程序违法。
专卖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履行事先告知的程序,是为了让当事人充分地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按照规定,无论是烟草专卖的行政处罚还是行政许可,都必须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充分行使。
但现实的问题是,在专卖人员执法操作中,履行事先告知程序的期限是多少?换言之,专卖人员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应当间隔多长时间才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该案件的诉讼期间,我们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都只是明确地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没有具体地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期限。只有在国家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国烟法[2003]23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格式文本中,十分明确地告知当事人“如要求陈述、申辩,单位行政处罚送达期限 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