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 第15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 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 之日起计算。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 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 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 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 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