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所谓的不利变更禁止原则,是现代许多国家和地区指导与规制复审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复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其复审的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原则上不能将申请人置于较复审前更加不利的境地。就是说既不能加重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减损申请人的既得利益,申请人的负担不得因申请复审而超过复审之前。一般认为,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其
一,消除当事人怕申请对自己不利的顾虑,保证复审制度的贯彻落实而不致形同虚设;其
二,确保申请人充分利用复审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其
三,有利于提高复审工作质量;其
四,有利于加强复审监督工作的开展。你看得明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