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第28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称第28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在实务中,基层执法人员对该条的应用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从工商机关接到案件线索直至作出决定前,无论在哪一个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都负有移送的职责;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已进入立案查处阶段的案件,工商机关若此时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才负有移送其他机关的职责。
以上就是关于工商行政处罚条例刑事移送的条款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