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价格的测算时点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时间为准。其收购价格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建设成本。指项目投资建设所发生的客观平均成本,测算方式依据本规程第八条执行。
(二)合理利润。按基本建设费与管理费之和的3%计取。
(三)户内装饰装修造价。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市(区)造价管理机构按实际装饰装修配置审核户内装饰装修造价,装饰装修造价以审核的结论为准。
(四)收购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收购价格不得包括下列费用:
(一)开发经营单位自用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各种费用。
(二)企业的赞助、捐赠支出以及其他各种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三)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