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生育津贴补偿标准为: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②取出宫内节育器,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③皮埋术,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
④取皮埋, 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⑤输精管节扎,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⑥单纯输卵管结扎,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5)生育津贴月计发基数为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日计发基数按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