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礼貌、热情、廉洁、高效地接待申请人;
2、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了解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认真宣传有关法律规定,耐心解答申请人的问题;
3、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接待人员应当接受并做好登记;
4、对要求口头申请复议的,接待人员应当记录申请人叙述的本人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时间及联系途径等内容,经申请人认可后予以登记;
5、对不属行政复议范围或不规范的申请,接待人员要依法说明理由,并指明解决的方法;
6、对不属区政府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受理机关;
7、情况复杂当时不能答复的,接待人员要做好申请 人的工作,待请示领导后,尽快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