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3)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因前条第(1)、(2)项原因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组织终止的,有义务的其他组织或法人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