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房屋抵押合同的生效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一种 拘束力, 即待房屋建成后,一方有义务将建成的房屋现实地抵押给另一 方, 并不能产生一方直接取得抵押权这一后果。亦即在建房屋抵押合同 更多地体现这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而不是一种直接设定某种物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 东大与中行分行签订的在建房屋抵押协议是对未来建成房屋 抵押权的约定, 即房屋建成后, 抵押权应由中行分行取得。 但在本案中, 房屋后来已经建成,中行分行是否理所当然是抵押权人呢 ? 我们认为, 在在建房屋抵押法律关系中, 房屋建成后权利人并不能在房屋建成后当 然取得抵押权, 权利人仍应履行必要的抵押登记手续后才可以成为抵押 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