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公司法》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予以解散,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这些都是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须先进行清算,然后办理注销登记后该公司才终止。
如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仍其他方签订合同,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