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构成行政复议不作为。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所谓复议机关不作为,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针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影响了申请人获得行政救济的权利,因而具有可诉性。本案中,市人民政府逾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构成行政复议不作为。法院应该判决市人民政府在指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