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只适用于数罪中四种情形:一是数罪都为有期徒刑并罚;二是数罪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之间的并罚;三是数罪为拘役并罚;四是数罪为管制并罚。本案中所触犯的刑罚种类为拘役刑和有期徒刑并罚,因刑法第69条规定中没有明确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三者之间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所以,对于罪犯涉及到有期徒刑和拘役实行数罪并罚时只能分别执行。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依照刑诉法第253条规定,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将其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综合本案,因罪犯数罪并罚的刑罚种类是拘役刑和有期徒刑,按照刑诉法规定,拘役刑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通常是在看守所执行。有期徒刑余刑在3个月以上应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因此,本案罪犯执行刑罚时有两种方案:一是罪犯先在看守所执行拘役4个月,期满后送交监狱执行剩余的有期徒刑;二是先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刑满后将罪犯送公安机关羁押场所执行余下的拘役4个月刑期。如果罪犯全部刑罚都在监狱或看守所执行,就与刑诉法关于人权保障立法精神相违背。因此,笔者建议:在刑法第77条和第69条中,对撤销拘役缓刑的情形作特别规定,对适用数罪并罚时应明确拘役和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的计算方法。在刑诉法第253条明确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形(拘役和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罪犯的交付执行程序和执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