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由于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陈某的工资卡上多出两万元,对陈某而言这构成不当得利。并且,《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法定孳息是指依法获得的利息,包括利息、租金等。本案中的借款利息所得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返还给公司;投入股市所得属于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